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24 16:23:3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集锦15篇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集锦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为进一步规范xxx厂xxx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做到事事有章可循,经采取各方面意见,形成该管理制度,望各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制定目的:规范xx厂xxx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车间生产工作安全进行。

制定的原则:科学、规范、有效,促进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安全管理职责

车间正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各工段(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车间主任、副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副主任对分管业务的安全负责,其职责是: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在本车间贯彻执行,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2、组织制定并实施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实施计划。

3、组织对新员工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和班组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事项、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并定期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及时处理工人提出的意见。

4、组织全车间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员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及时报告本车间发生的事故,注意保护现场。

6、建立本车间安全管理网,配备合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充分发挥车间和班组安全人员的作用。

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

班组长(工段长)安全生产职责是:

1、贯彻执行企业和车间对安全生产的规定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工段)的安全生产。

2、组织职工学习并贯彻执行企业、车间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纪守法,杜绝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安全活动,坚持班前会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包括实习、代培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

6、搞好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除隐患、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每天安全员对自己管辖范围的人员劳保穿戴、操作遵章情况、设备完好情况、一、二级危险电源,现场定置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安排整改。

2、每周四分厂组织安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后将结果及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汇总上报至主管厂长。

3、次月2号前,各车间安全员将上月本车间的安全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分厂安全员处,分厂安全员将上月安全总结报主管厂长。

4、各大班长、工段长在作业前要对本班组辖区的一、二级危险点源,设备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并在班中检查当班人员的劳保穿戴,操作遵章情况,消除安全隐患,杜绝违章操作。

5、其他班组人员要在作业前对作业的环境、设备、工具进行察看,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再进行作业。

三、安全生产检查实施细则

车间安全生产检查细则如下,参照执行。

xxxx车间安全生产检查细则

xxxx车间天车安全检查细则

1、天车工上车前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不准酒后上车。

2、上车后仔细检查天车各部件的状况,如有问题必须处理好后,方可开车,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尽快排除,不许设备带病运行。

3、同一厂房内有多台天车运行时,禁止从一台天车跨越到另一台天车上,操作人员必须集中精力,起重前应先试吊,如吊物倾斜应重新捆绑,开车前应发出铃声,吊物不得从人头顶越过,运行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停车。

4、天车启动前应发出警铃信号,在运行中禁止检查和修理,小车和桥架禁止站人,天车上应放置灭火器。

5、在起吊运重物时,吊物必须超过地面障碍物,禁止歪拉斜吊,不允许吊运易燃易爆物品,更不许吊物从人头顶上通过,被吊物上禁止站人。

6、天车运行时,指挥人员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应立即停车,防止造成事故。

7、工具器物必须放在专用箱内,禁止放在天车桥架和小车上。

8、天车在开动时应逐档启动,使天车平稳,决不允许突奔,在下降时应将控制器放到最后一挡,防止重物下将,在停车时将控制器转到零位。

9、天车运行时不允许打倒车,需要换方向时,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车平稳后,方可反向运行(危险时例外)各机构一律不允许利用行程开关停车。

10、在工作中,应服从地面挂钩人员的指挥,应熟练地将三个控制器配合好,不允许两人操作一台天车以免误会发生意外。

11、在更换阳极时,起落速度要平稳,以免碰坏设备或烧伤职工。

12、在起吊重物时必须聚精会神等吊挂放稳后发,方可动车。

13、天车在运行中,如发现前方有一台天车停留,让道时应提前减速,以免冲撞,不允许撞车。

14、同一跨度有两台以上天车工作时,天车之间的距离不少于2米。

15、吊物件时应注意保持钢丝绳垂直,翻物件时不允许大于50的歪拉斜吊,更不允许用小车牵引地面车辆。

16、被吊物的重量大于天车额定负荷的50%时,要一个机构一个机构地开动,不允许同时三机构开动。

17、吊运重物间或液体金属时,吊起0。5米左右要试验起动升降机构制动器的制动性能,单制动的天车不能吊运液体金属起升机构有负荷时,不准制动器进行调整。

18、在吊重物时,当重物放到最低处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少于5圈。

19、用两根绳吊运物体时,钢丝绳张开角度大于60°,则每根钢丝绳都应在物体上缠一圈,若张开角度大于120°,则不能吊运。

20、用两台天车抬物体时,应使其承载均匀起升机构钢丝绳应尽量保持垂直,工作时两台天车的相应机构应“同步”,并且不允许同时开动两个机构,抬杆应保持水平,要有专人指挥,不允许两抬天车翻转。

21、指挥人员发出信号与天车工理解不一致时,天车工应发出询问信号,在确认指挥人员信号和指挥意图时一致时方可开车。

22、天车工离开操作室时,应检查控制器时应检查所有控制手柄是否归到零位,并断开配电盘的刀闸。……此处隐藏29190个字……>浮桥安全管理制度20xx-07-05 14:41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浮桥管理,维护营运秩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水域从事浮桥营运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航管理、船舶检验 、海事机构履行具体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四条拟从事浮桥经营的,必须成立经营性浮桥公司。

第五条浮桥公司应当有满足经营、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六条浮桥公司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熟悉浮桥架设与拆装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

(二)每座浮桥至少配备二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与浮桥公司签订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浮桥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设备维护 人员,应当接受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拖带船舶应当按规定配备持有有效证书的船员。

第七条浮桥必须配备具有良好适航 状态并能满足桥体拆解、日常维护、紧急救助 等工作要求的拖带船舶。

第八条承压舟、船舶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

第九条浮桥公司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三章审批程序与申请条件

第十条浮桥筹建和开业均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市行政区域内的浮桥,由县港航管理机构审核、市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二)省内市际间浮桥,经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后,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三)省际浮桥,由所在县、市港航管理机构逐级审核,报省港航管理机构商有关省港航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浮桥筹建单位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出具下列文件:

(一)水路运输 企业筹建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 ;

(四)公司章程 ;

(五)浮桥建设的技术性能说明书、地理图 、平面布置图 (含浮桥两侧通道);

(六)所在地县级以上海事机构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七)河务机构或水利机构的审批文件;

(八)企业名称 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所在地市级海事机构出具的《浮桥架设审核意见书》。

港航管理机构自接到筹建申请后,根据浮桥建设发展规划及社会运力、运量 综合平衡情况,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筹建或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筹建单位自接到港航管理机构的批准筹建通知后,应在一年内达到港航管理机构要求的开业条件。

第十二条浮桥筹建单位申请开业,应持下列文件按筹建申请程序,办理开业申请手续:

(一)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批复文件;

(三)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的有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人员的劳动合同、学历、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办公地点、负责人名单及组织机构表;

(六)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七)第三者 责任险 保单 及复印件;

(八)企业经营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港航管理机构在接到浮桥筹建单位呈报的开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开业或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向被批准开业单位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 。

开业申请单位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章建造、检验与登记

第十三条浮桥承压舟必须由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船厂建造。

第十四条浮桥承压舟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十五条浮桥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向海事机构申请办理船舶登记,并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章营运管理

第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参加所在地港航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审验。《水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浮桥公司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七条浮桥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港航管理机构缴纳运输管理费和航道养护费。

第十八条浮桥的通行费收费标准由营运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由港航管理机构审核,报省物价部门批准。

浮桥应在收费处设立公告牌 ,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浮桥收费应当使用省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浮桥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一条浮桥公司应当根据浮桥架设水域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防汛、防凌 、预防恶劣天气和其他突发险情 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遇凌、洪汛不能确保营运安全或妨碍行洪时,浮桥公司应当及时拆除浮桥,暂停营运,并予以公告和向港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浮桥公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浮桥舟体、舟体间连接装置、系泊装置、救生、消防、照明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浮桥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浮桥必须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安全检查记录簿》,并接受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浮桥两端应当设置《过渡须知》标牌和限速 、限载、限距、限宽标志,并配备专人指挥过往车辆。

禁止在浮桥上骑行自行车。

第二十五条重载车辆和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应当单车单向通过浮桥。

第二十六条浮桥公司应当加强对拖带船舶的日常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

第二十七条浮桥两侧应当设置安全可靠的护栏,配备足够的救生、消防、照明设备。

浮桥用电线路及其敷设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浮桥发生安全事故,浮桥公司应当立即组织救助,并按有关规定报当地公安、海事机构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浮桥的乡镇政府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负责乡镇浮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具体负责浮桥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乡镇浮桥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国家对于浮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山东省黄河浮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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